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赣******中型自卸货车来到***镇**村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装多孔砖。装好砖后,梁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在该公司修的道路上行驶,在往该公司加水点处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刘某丙骑超标二轮电瓶车从梁某某货车右侧经过,梁某某驾驶的货车右前轮将刘某丙连人带车撞到在地,并压到刘某丙两条大腿,闻讯赶来的工人用千斤顶将货车前面顶起把刘某丙救出,同时梁某某拨打了110、120,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截止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刘某丙医疗费用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跃滨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_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