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某在梁某乙(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前往中越边境接应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并送往中国内地务工。2020年3月6日晚,梁某某驾驶梁某丙(另案处理)的车牌号为粤J****5面包车搭载梁某丙一同前往靖西市龙邦镇护龙村叫必屯中越边境745号界碑附近的约定地点接应未持有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籍人员杨某某、杜某某、阮某甲、阮某乙、张某某、武某某、杨某甲韦等7人,安排上述人员坐上粤J****5面包车后,按指示出发欲将非法入境的上述越南人送往内地务工。2020年3月7日1时30分许,当车辆行至靖西市壬庄乡壬庄小学联合执勤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梁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3月9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
2.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靖西市**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997766****,1861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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