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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6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采取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3日被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当天下雨天气玻璃滑道滑行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允许游客杨某某、郭某某、袁某甲等十人进过滑道并实施滑行活动。在滑行过程中,杨某某、郭某某、袁某甲等七人在玻璃滑道内滑行过程中失控,冲出玻璃滑道外,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袁某甲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依法鉴定,郭某某牙齿缺失四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袁某甲腰1-3椎体骨折伴腰2、3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腰背部手术瘢痕长13.1cm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平南县佛子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玻璃碎片、垫子、手套、袖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材料、情况汇报、天气情况复印件、安全检查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3.证人梁某乙、黄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苏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朱某某、王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身为平南县平南县佛子旅游**有限公司的玻璃滑道入口管理员,无视下雨天玻璃滑道滑行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允许旅客进入滑道滑行活动,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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