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汝南县**乡**庄街红绿灯路口西侧路北被告人梁某某的农机修理店修理自己的车牌号为豫Q8****的中型货车柴油油箱漏油问题时,因被告人梁某某使用氧气焊对该车的柴油油箱进行焊接致使油箱发生爆炸,导致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被送往驻马店市159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自愿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疏忽大意违章作业,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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