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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27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2********,汉族,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四川省江油市********号。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是走私牛肉的情况下,多次从成都市青白江区银犁冻货市场的“世达食品”公司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印度走私牛肉10余吨,运至四川省江油市建兴市场润斯经营部和家中储藏,并分别销售给江油红梅米粉店、猴王面馆、伍肥肠等商家以获取利润。案发后在被告人家中冻库查获走私牛肉12件。经绵阳市梓潼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委托鉴定结论,其中180、132厂号均系印度的生产厂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属于2018年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生产厂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虹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共403页、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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