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2008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骆顺恒,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祖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经报请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7月2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梁某某明知道邹某某(已判刑)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生产的是假冒的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机油,仍多次到邹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仓库附近向邹某某购入前述的假冒注册商标机油,加价后在广州市**路**号无牌店铺内及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经统计,梁某某自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共计向邹某某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94916元,全部售出后利润约3.5万元,销售额约129916元。案发后,梁某某的辩护律师代其到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梁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检察官助理:黎志锋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若干。
3.被告人梁某某所退违法所得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