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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13日间,被告人梁某某租用本市荔湾区滘口大街**号楼仓**号为销售仓储窝点,并雇佣同案人陈某军(已判决)负责在仓库内发货、配送,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HUWEI、S∧MSUNG、VIVO品牌的手机触摸屏,期间,共销售假冒HUWEI的手机触摸屏共计人民币85513.7元。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抓获同案人陈某军,并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HUWEI手机触摸屏共3530块、假冒注册商标VIVO手机触摸屏共250块、假冒注册商标S∧MSUNG手机触摸屏共33348块。经认定,上述物品的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5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赃物、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记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军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亮

2020年6月17

                                      

附件: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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