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72********,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乡,现暂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乡**村。1997年6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乡**村**组,趁村民吕某某自己在家,未经许可翻墙进入吕某某家院内,后从窗户进入吕某某休息的东屋,以金钱诱惑企图与吕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摸吕某某腰部,吕某某拒绝并要求梁某某离开,梁某某拒不退出。后吕某某将梁某某反锁至屋内并呼喊,梁某某从窗户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指认等笔录;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吕某某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英杰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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