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3********,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在街**号,现住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1时许,平昌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梁某某位于平昌县**乡在街**号家中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并现场予以扣押,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疑似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平昌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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