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北路286号文昌陶瓷玉石工艺市场一层 **号档内,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民警当场从其档口内搜出疑似象牙制作的袈裟环、烟嘴、相框、烟斗等工艺品4件[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袈裟环、烟嘴、相框3件工艺品共净重65.5 克,为哺乳纲(MAMMALIA)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现代象象牙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或附录II,现代象属濒危野生动物;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729.1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缴获的象牙制品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501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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