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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劳动街西夜市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德宏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8月11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将本案移交至本院办理,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宏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0时许,德宏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芒市花园综合农贸市场内巡逻时将被告人梁某某现场查获,当场从其经营摊位上查获正在出售疑似野生动物角制品2支。经鉴定,查获的两只野生动物角制品1号角制品来源于偶蹄目牛科斑羚属斑羚Naemorhedus goral;2号角制品来源于偶蹄目牛科羚羊属鹅喉羚Gazella subgutturosa,斑羚和鹅喉羚均列入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共计经济价值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检察官助理:郝镜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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