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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8〕2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冬季至2017年春季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帽儿山林场施业区128林班7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并在开垦的林地上耕种农作物,造成植被和土壤破坏严重。经鉴定:被告人梁得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5.2亩,毁坏天然林树木43株,活立木蓄积6.464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02元。

经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在尚志市**镇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4. 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平

2018年7月10日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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