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壮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与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的吕某某在**镇**村与**村交界的**果园开办了**镇**养殖场。该养殖场在工商局登记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梁某某。在尚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就聘请勾机挖石头进行平整养猪场的场地和修路,擅自对林地进行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被毁坏的林地总面积为15. 9705亩。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颖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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