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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屯的“**”岭脚承包了他人的采矿点无证采挖页岩矿,在采挖过程中将采挖出来的废石料运到“**”岭顶堆放、填埋。2018年11月1日,因其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被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处以行政处罚。被处罚后梁某某所堆放的废石矿料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直占用堆放至今。经广西**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占用的土地范围实地调查测算,被占用的土地面积1.4521公顷(21.78亩)。梁某某非法占用土地范围均为林地,地类性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未经审批的建设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V、Ⅲ级。现场表层废石矿料裸露、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填埋毁坏,丧失林业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测算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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