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无业,住忻府区城市花园东区**号楼**室。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高利息为诱饵,在忻府区兰村乡**村村口其经营的**寄卖行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保本付息,先后非法吸收赵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宋某某、杨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姜某某、杨某某、米某某、陈某某、于某某、张某庚、武某某、武某某、张某辛、张某壬、高某某22人次存款共计257.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23.8万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太原市住院治疗期间通过其家属向忻府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报案及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住忻府区城市花园东区**号楼**室,电话:1883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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