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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街道**路**巷**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9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受余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和外号“胖子”的男子(另案处理)一起在郭徐岭租一辆无牌照小轿车,前往君融天湖小区被害人马某某的办公室,帮余某某姐夫尹某某讨要被害人马某某欠尹某某的债务,因被害人马某某无法偿还债务,后被余某某等人带至开发区****后长江大堤上进行殴打,被告人梁某某也朝被害人小腿踢打,导致被害人马某某脾脏破裂,肋骨骨折。后经伤情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普【2014】临鉴字第59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珣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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