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拘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68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叶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新路口工商银行门口路边殴打叶某某并挟持叶某某上其小轿车,即驾车离开,之后途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后坡村、大园村、钢铁厂深水沟路边,其间梁某某在小轿车内对叶某某进行辱骂和恐吓。随后,梁某某将小轿车停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海事局码头,将叶某某拉出小轿车,在码头边使用拳脚、硬物殴打叶某某并将叶某某推进海里,后又将叶某某拉上海边并辱骂至次日凌晨。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通话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6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