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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三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庄**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梁某某将其朋友张某(已去世)的二支气枪,以及约二十年前其堂哥梁某甲(已去世)给其的一支气枪,共三支气枪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1月11日,和县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梁某某家中有枪。接警后当日,和县公安局香泉派出所民警持检查证,对梁某某家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发现三只疑似气枪。

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只疑似气枪均构成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婷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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