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梁某某从甘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支自制枪支。为提高该枪支的性能,提高瞄准度,梁某某找来一根与枪筒相同大小的铁管改装枪支,并由甘某某焊接加长枪筒,梁某某打磨抛光焊接口,完成改装。期间,梁某某多次使用该枪支外出打猎,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为自制猎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春诗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