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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东省廉江市****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承包廉江市**镇**村的一处鱼塘,并在鱼塘处搭建简易平房,被告人梁某某与继父李某某日常利用简易平房看守鱼塘。被告人梁某某称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其在简易平房处看见李某某拿出一支单管枪支,后用塑料袋把枪装着放到简易平房里一张床的底下。2018年5月份,李某某因病过世,被告人梁某某承担继续看守、管理鱼塘的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鱼塘简易平房床底下整理继父李某某的遗物的时候发现有一个饲料袋,打开后发现里面包裹着两支枪支,一支是双管的,一支是单管的,那支单管就是被告人梁某某之前见到李某某拿出来看的那支,后来被告人梁某某也原封不动放回床底下,没去使用这两支枪。

2019年9月30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的鱼塘简易平房处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当场从简易平房处搜出那两支枪形物品并予以扣押。经鉴定,送检的两支枪形物体均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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