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梁某某家中搜出枪形物二支。经鉴定,梁某某所持有的一支“鸟铳”认定为前装药式自制单管火药枪,另一支因无法完成击发过程,不能确定其是否为枪支。到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 季 拓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187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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