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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宁德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使用渔具与一中年男子(另案处理)交换得到“建卫”枪支零配件,并将该零配件藏匿于其位于本市**街道*村**号家中。2019年5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四楼楼梯左手边杂物间处查获疑似枪支零件共38件。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4件仿造制式5.6毫米运动步枪零部件加工制造的零部件均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宾馆**号房内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零部件;

2.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联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枪)[2019]320号鉴定书;

5.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成套枪支散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彩铃

检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鼎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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