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19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边防街七色茶语店旁边的一座居民楼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7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其居住的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边防街七色茶语店旁边的一座居民楼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0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从“成凤”(未查明身份)处取得六包毒品“冰毒”,并将该毒品匿藏于其居住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边防街七色茶语店旁边的一座居民楼三楼房间的床垫下面。当日20时许,梁某某在自己的房间内以“煲猪肉”的形式吸食毒品“冰毒”,后梁某甲来到梁某某的住处后也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梁某某的住处将梁某某和梁某甲当场抓获,现场扣押6包毒品及一个圆柱形白色的化妆瓶里红白色的毒品粉末。经鉴定,所扣缴的毒品净重12.8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缴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证人梁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85克,又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梁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现又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关押于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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