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6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从梧州市金晖车站搭车到藤县**镇购买毒品。购得毒品后,梁某某坐车回到梧州市**站下车,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根据梁某某指引扣押了其所购买的毒品(净重20.39克)。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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