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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2009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与朱某某(另案起诉)经电话联系后,由朱某某携带毒品从广西过来交接。当天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按约定,前往本区沙头街横江村路边与朱某某进行毒品交接。交接完成后,被告人梁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因害怕被公安人员发现,在经过本区沙头街北海村沙北路口时,将手上的毒品丢弃在路边。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现场附近缴获被告人梁某某丢弃的白色晶体两包(分别净量为49.54克、99.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凤仪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卷二册、光盘十二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手机等物,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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