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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佛山市顺德区**家具厂工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晚21时许(禁渔日期内),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凌某某(另案处理)窜到佛山市高明区**镇**河段(禁渔区内)捕鱼。梁某某携带一个电鱼机走到河里电鱼,梁某某电到鱼后将鱼扔上岸,凌某某在岸上负责接电到的鱼,梁某某当天共非法捕捞了拾贰条罗非鱼。被告人梁某某在电鱼期间,看到河里有青蛙,就用电筒照着青蛙的眼睛,跟着徒手将青蛙抓起来装进袋子里面,梁某某共计抓了伍只青蛙。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青蛙5只,检材编号为1~5号,经鉴定确定均为:两栖纲(AMPHIBIA)无尾目(ANURA)叉舌蛙科(Dicroglossidae)中国虎纹蛙(Hoplobatrachus chinensis),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整。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禁渔期通告规定禁渔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广东省渔政总队高明大队出具的禁渔区域解释规定禁渔方式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区域解释规定禁渔范围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通江湖泊及珠江三角洲河网(包含西江、北江等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511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家具厂宿舍,联系电话1359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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