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多功能锂电一体机、手杆捞网等电鱼工具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二龙村新屋吓合作社附近水域电鱼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电鱼工具一批、杂鱼2.47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电鱼工具、杂鱼等物证;
2. 人口信息、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文件等书证;
3.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缴获的多功能锂电一体机1台、手杆捞网1支、电鱼竹1支、杂鱼2.47公斤,暂扣于广东省渔政总队增城大队,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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