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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天门市人民政府文件天政发【2018】19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汉江潜江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资资源保护区(汉江天门段)实行全面禁捕。禁捕范围内,所有捕捞船只、网具等都必须上岸,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

2020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天门市张港镇梁滩村三组汉江段面利用地笼和渔网捕鱼时被正在巡查的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及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地笼6只、渔网3条、渔获物1Kg。

经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捕鱼的河段位于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天门段水域属于禁渔区,被告人梁某某捕鱼使用的“地笼网”属于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省农业厅省公安厅衔接文件鄂农发【2016】7号、天门市人民政府文件天政发【2018】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潜江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天门段)全面禁捕的通告、关于确认“地笼网”为禁用渔具的函、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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