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42000********,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6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正阳县**办事处***河使用电子捕鱼器捕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韦某某、张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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