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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91991********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徐某某(另案处理)商谈非法买卖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鹦鹉”)事宜,直至2019年11月15日,梁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一只绿颊锥尾鹦鹉寄至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幢**梯给买家徐某某,并通过微信先后共收取徐某某35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联系卖家陈某某(另案处理)商谈非法买卖折衷鹦鹉事宜,直至2019年12月6日,梁某某到惠城区**路**巷一养生馆对面马路处,向陈某某非法收购绿羽折衷鹦鹉一只,并通过支付宝向卖家陈某某支付15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梁某某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造型室扣押到上述折衷鹦鹉。

2020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杜卡迪”(未到案)商谈非法买卖凯克鹦鹉事宜,直至2020年4月12日,梁某某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深圳市**工业园,向“杜卡迪”非法收购黑头绿羽凯克鹦鹉一只,并通过微信向卖家“杜卡迪”支付26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梁某某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造型室扣押到上述凯克鹦鹉。

经鉴定,上述绿颊锥尾鹦鹉、绿羽折衷鹦鹉、黑头绿羽凯克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价值均为10000元/只,涉案总价3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物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扬宁

2020年8月14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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