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20年6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印度星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9年6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叶某某(另案处理)位于中山市**镇**路**街的家里,通过微信向叶某某支付人民币6300元购买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印度星龟各1只。被告人梁某某将上述3只龟饲养在中山市**镇**路**号的家中。2020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梁某某并缴获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各1只(经鉴定,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人民币5000元)、印度星龟1只(经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再红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477****。
2、本案案卷2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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