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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6********,汉族,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现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恩平市大槐镇贞楼饭店325国道路段以人民币650元向三名阳江籍男子购买蛇类3条、鸟类10只(死体),随后驾驶粤JW****小汽车将上述蛇类、鸟类(死体)运到恩城吉祥北路11巷附近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中1只鸟类(死体)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鸦鹃属物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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