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7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被告人梁某某通过QQ从云南省镇雄县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只绿斑鸠,罗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2只绿斑鸠邮寄给梁某某,梁某某在其居住的眉山市东坡区**期**栋**单元**号房屋内进行饲养,之后将2只绿斑鸠放生。
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闲鱼”APP以1100元的价格向四川省泸州市的伍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只鹦鹉,梁某某到泸州出差时将该鹦鹉带回上述住处进行饲养。2020年7月20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在梁某某的住处查获并扣押疑似和尚鹦鹉1只、疑似火斑鸠2只、疑似朱颈斑鸠2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鸟类为和尚鹦鹉1只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珠颈斑鸠2只和火斑鸠2只,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绿鸠属鸟类2只,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和尚鹦鹉1只已送成都动物园救助,火斑鸠2只和朱颈斑鸠2只均在野外放生。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罗旭东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期**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1833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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