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92********,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现住广州市黄埔区**街道**公寓**栋**房。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收购5只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龟类动物在其家中饲养。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地本市黄埔区**街道**公寓**栋**房查获上述5只龟类动物。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龟类动物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赫尔曼陆龟(活体)1只,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拟水龟属黄喉拟水龟幼体(活体)3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总共核定价值为人民币8750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被告人梁某某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梁某某联系电话1364265****,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45039****)。
2.本案卷宗材料共贰册。
3. 穗埔检量建[2020]39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材料》1份。
6. 视听资料:录像光碟伍张,随案移送。
7.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请依法判处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