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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8时,科左中旗公安局巴彦塔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梁某某在**镇后坨子用弹弓捕杀野生动物,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及被捕杀的斑翅山鹑死体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个人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禁猎通告、野生动物名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永娇

2020年1125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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