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8时,科左中旗公安局巴彦塔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梁某某在**镇后坨子用弹弓捕杀野生动物,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及被捕杀的斑翅山鹑死体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个人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禁猎通告、野生动物名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永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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