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4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邵武市**镇**村**村**号。曾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8年4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因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被邵武市公安局处理后,又于2019年在其居住的邵武市**镇**村**村**号院子内种植八棵疑似罂粟原植物。后民警将梁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送至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所送检的植物检材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种植的罂粟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经公安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洁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镇**村**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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