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射阳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村**组**号住宅附近撒种种植罂粟,直至2020年5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将罂粟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80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梁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植物罂粟。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物证罂粟;
2.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指认等笔录;
7.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华宇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村**组**号(联系方式:1865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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