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64颗,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予以铲除。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证实了所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现场概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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