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居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镇**汽车美容维修中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经营的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美汽车美容维修中心经营一家私油站,在未取得有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多名司机提供加油(汽油)服务。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了汽油、加油工具等物品。经统计,被告人梁某某销售汽油的金额人民币共计26227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8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塑料箱子、加油管、油泵加油机、加油枪、货车、铁质油箱、加油管、油泵、手机;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梁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扣押、取样等笔录;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册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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