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藤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早上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无任何经营香烟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受 “阿某某”(在逃)以1400-1500元的价格雇佣,驾驶车牌号为“桂N****7”的丰田牌轿车,从防城港市港口区**路与**路交汇处出发,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大道和**大道交汇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搜查,梁某某驾驶的“桂N****7”的丰田牌轿车上共载有中华牌(大中华)香烟760条、南京(煊赫门)牌香烟144条、和天下(白)牌香烟200条、万宝路牌香烟150条、黄鹤楼香烟(天下名楼)810条、黄鹤楼(硬珍品)牌香烟301条,共计2365条香烟,经广西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价值人民币1045775元。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及涉案物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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