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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同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左某甲、左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17.0750.00元散装汽油非法出售、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43590元散装汽油,共计21.4340.00元。先后在襄阳市樊城区车桥厂、樊城区建设路爱尔眼科对面停车场、樊城区长虹路等地,使用擅自改装的加油车,向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销售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舅舅田某某代梁某某退赃共计377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襄阳市襄州区应急管理局证明、退赃情况、微信转账记****;2.证人左某乙、左某甲、张某甲、金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天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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