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至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非法收售地下六合彩,参赌人员报单至梁某某处,梁某某收单后统一报至微信昵称为“财林妈妈”、“老刘13097754669” 的上家处。万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等人通过梁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约15万元,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2万元。
201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抓获。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自愿退还违法所得1万元至涟源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赃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认罪认罚,且退还部分赃款,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治中
检察官助理:邱振宇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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