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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1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对面家属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号)。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兰州市城关区收购各种品牌香烟后,通过出租车、长途客车等方式将上述香烟运往兰州、遂宁等地进行非法销售。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路口**店内欲销售软中华香烟52条时,被兰州市城关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在被告人梁某某指认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公交五公司对面一家属院的租住屋内,查获硬中华香烟共计120条。经鉴定,上述172条中华牌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81800元,均为正品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兰州市城关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兰州市公安局介绍信、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明细、

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皮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刑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7月25日

附:1、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梁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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