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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3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唐某甲(另案处理)、唐某乙(另案处理)在涟源市杨市镇共同经营“唐杰冷冻批发”店,且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唐某甲、唐某乙、梁某某明知从周某某处购买的卷烟系假烟,为谋取非法暴利,仍多次从周某某处低价购买假冒“芙蓉王”(硬)香烟、假冒“白沙”(精品、硬)香烟共计50多万元。后将上述假冒香烟贩卖给彭某甲35000余元、姚某甲7700元、谢某甲9548元、彭某乙2400元、彭某丙4800元、李某甲8600元、肖某甲12000元、谢某乙15200元、姚某丁6300元,共计非法销售10万余元,余下部分假烟由唐某甲自己日常开支消费掉,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8年3月17日,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彭某甲、周某甲、姚某甲、谢某丙、谢某甲、彭某乙、彭某丙、李某甲、肖某甲、谢某乙、姚某丁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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