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党员,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镇**村**队**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是非法经营,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利用桂N**小汽车运输卷烟前往广东省销售。当日18时许二人驾驶桂N**小汽车途径高州市根子镇X617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踩点布控的茂名市、高州市两级烟草局及两级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所运输的卷烟价值3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他人是非法经营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及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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