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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被抓获前住吴川市**镇**,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开始在吴川市**镇**市场**号商铺经营“**”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期间,梁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1日、2015年1月16日、2016年6月20日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处予行政处罚。梁某某经三次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后继续在吴川市**镇**市场**号商铺经营“**”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经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有关涉案款物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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