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街x号x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吴川市**镇**街其经营的梁某某口腔诊所里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期间,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月20日、2016年6月17日对对被告人梁某某无证行医行政处罚。梁某某被行政处罚后还继续在无证非法行医直到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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