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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搭建厕所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榆树岔管护站黑瞎望作业区2林班3小班内非法采伐水曲柳树一棵。经辉南森林经营局鉴定,其采伐的水曲柳树为鲜活立木,立木蓄积为0.0098立方米。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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