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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15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在肇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号。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少斌,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6月28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3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与案犯曹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罗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在冯某某家承包的位于大旺区**村**队的鱼塘盗采沙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对外打点关系,使采沙顺利进行。经核算,该鱼塘被盗采的沙中由曹某某联系卖给滕某某共计828.7立方米,得款人民币128276元,经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0854元。因未分配获利,所以被告人梁某某未实际分得提成。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8月14日

     

附:1.全案证据材料陆册、光盘壹张、散件壹份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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