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8月12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县**乡**村东北河滩和村北河滩采砂。经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估算开采量,经河北雄安新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村东北角采砂点开采量为2498.3立方米,市场价值为10.74万元;**村北河滩采砂点开采量为2642.1立方米,市场价值为11.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