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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8月12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县**乡**村东北河滩和村北河滩采砂。经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估算开采量,经河北雄安新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村东北角采砂点开采量为2498.3立方米,市场价值为10.74万元;**村北河滩采砂点开采量为2642.1立方米,市场价值为11.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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